让“休眠”的资金“醒”过来
我市出台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消息(记者 胡睿哲 通讯员 高屹)为打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最后一公里”,4月20日,市中级法院牵头拟稿,联合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印发《金华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包括被告人支付的赔偿金等款项。如何及时有效地将这项资金用于环境的修复治理,一直是公益诉讼中的一道难题。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第二庭庭长朱红彦介绍,《办法》出台前,公益诉讼资金并没有统一的收缴渠道。“有些被告人与检察院先行达成和解协议,钱就打到检察院账户;有些被告人在法院审理判决后才支付,钱就打到法院账户;也有些地区会将资金简单上缴国库,难以归口统计,缺乏有效监管。”
这些现状导致,公益诉讼资金缺少具体的申请使用操作细则,资金入账即进入“休眠”状态,背离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使用初衷。
为此,《办法》在界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范围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对市级层面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渠道、缴纳方式、使用范围、申请流程、支付程序、监督审核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让这笔钱来源清晰、走向明确、使用公正,提供了公益诉讼资金管理使用的金华样板。
据悉,《办法》兼顾资金使用的便利性和财政制度的规范性,明确“四步走”操作方式。第一步为统一缴纳渠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统一汇入县(市、区)政府非税资金专户,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步为明确使用主体,生态环境、资规、农业、水利、建设、交通运输、法院、检察院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申请使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第三步为规范申请程序,资金使用人应向当地县(市、区)法院申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使用预算,并由当地法院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第四步为健全监督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收缴、分配、支付各环节全流程监管全覆盖。
此次文件出台也是我市政法单位在深入开展教育整顿中,以司法服务大局的社会责任感,为群众办好实事的生动写照,将解决相关单位履职中的实际难题,盘活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不断提高人民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