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筑坝妨碍行洪受罚
本报消息(记者 陈启宇 通讯员 蒋健励)近日,根据东阳市水务局移送案件线索,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结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坝型构筑物案件。
经调查,当事人徐某擅自在东阳市江北街道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坝型构筑物,呈南北方向横跨整条河道,材质为土石堆砌,局部已出现塌方、滑坡。当前仍处于汛期,当事人擅自筑坝缩窄过水断面,减少河道的排水能力,给汛期行洪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此前已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坝型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当事人逾期未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7项第2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河道原状,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目前,该违法坝型构筑物已拆除,河道基本恢复行洪功能。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相关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