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钟庆华等辞去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3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钟庆华、邵旭东、吴国平、李小庆、王景荣、吴志宏辞去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钟庆华辞去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邵旭东辞去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吴国平辞去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李小庆辞去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王景荣辞去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吴志宏辞去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