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5年4月28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25年4月28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5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研发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四章 应用实践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企业科技创新生态,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科技创新,是指企业通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实践,创造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市场竞争力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门是企业科技创新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实施等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产业链创新升级,以及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等推广应用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具有科学素养、高水平战略和创新意识的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对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给予褒扬激励,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第二章 技术研发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科学技术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组织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统筹布局科创平台,支持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或者单独设立与地方产业发展相融合的科创平台,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科创平台。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或者企业发布技术难题榜单,向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案的揭榜挂帅机制。对完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揭榜项目,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支持企业围绕生产经营及技术创新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编制需求清单,通过揭榜挂帅平台发布。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等合作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开展定向研发、转化、服务,促进产学研用高效协同。
支持产业链主导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织产业链创新链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推动产业链企业融通创新。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参与产学研用合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研发投入强度、发明专利密度、新产品产值率等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领军等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签署认股协议等多元化成果转化模式,加快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应用验证平台,聚焦重点产业链,强化成果识别、技术熟化、可靠性验证等成果转化服务供给。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服务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队伍;培育科技服务领军企业和专业化、市场化、平台化技术转移机构,提供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人员书面约定科技成果的归属、使用权、收益分配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企业以分红、股权期权激励等形式与企业科技人才分享创新收益。
第四章 应用实践
第十五条 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大学生群体创业创新提供全链条孵化育成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业务流程、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壮大优质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制度。纳入国家、省、市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加大采购力度,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市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目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科学技术等部门定期发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生命健康、城市建设、生态环保、农业生产、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示范推广,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规模化应用。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构建创新创业、办公空间和人才安居支持体系。
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精准匹配涉企优惠政策,将匹配结果直接推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申即兑。
第二十条 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应当高于省科技创新发展五年规划要求的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水平。财政性科技资金应当向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倾斜。
市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区域联合基金,支持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统筹科创走廊土地资源配置,集中建设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布局重点创新型企业。
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技、金融和管理改革创新,按照下列要求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金融保障体系:
(一)设立科创基金,重点投向原创性、颠覆性的科技创新,延长基金存续期限,担当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创新积分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关联贷款等创新金融服务;
(三)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
(四)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的保费补助和代偿风险补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和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
支持企业柔性引才,入驻“科创飞地”以及企业在市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工作的科技人才,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职称评定、荣誉申报、住房保障等便利服务。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纳入人才编制池。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利快速预审、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快速保护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的有效衔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对科技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互认,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查一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科技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实行线上全流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免责机制,科学制定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评价制度,不简单以单一项目或者单一年度亏损作为负面评价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