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领取 按3%计税非新规
与基本养老金有别
本报消息(记者 俞夏冰)近日,一则“人社部:个人养老金领取时需缴纳个税”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有不少网友尤其是老年群体误以为个人基本养老金领取时也要缴纳3%个税,还有部分网友对个人养老金需缴个税的政策表示疑惑。
对此,开发区税务部门在回应纳税人询问时回应,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即通常所说的退休金,无需缴纳个税。而个人养老金领取时按3%缴纳个税的政策,早在去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就已明确,应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区分本金与收益。
事实上,人社部近日发布的消息,只是对既有政策的解读,并非出台新规定。该政策规定个人每年缴纳最高1.2万元以内的个人养老金时,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暂时不用缴纳个税。个人养老金产生投资收益时也暂时不用缴纳个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工资时,不是已经交过税了吗?为什么领取时还要缴纳3%个税?针对这些疑问,税务部门作出解释。根据规定,个人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并非强制而是自愿,即个人自愿拿出一部分收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这部分收入理应征收个税,个税税率有3%—45%七档超额累进税率,但国家为了鼓励发展第三支柱,给出3%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养老金并不等同于基本养老金。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金作为第一支柱,由国家强制实施,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以及国家补贴,具有普惠性和共济性,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个人实际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养老金属于第三支柱,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个人承担,旨在鼓励个人为养老进行额外储蓄和投资,提高退休后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