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涉企 行政检查程序规定
本报消息(记者 李晓艳)近日,为从根本上规范我市涉企行政检查行为,解决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市综合执法办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金华市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定》,自12月10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力提升了执法水平。但是,未亮码检查、超频次上限检查等执法不规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可以有效破解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等突出问题,确保行政检查依法实施、权益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
据了解,《程序规定》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类现场行政检查活动。《程序规定》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实施“综合查一次”,应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实施,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清单之外无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应严格履行制定检查方案、设置检查任务、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并“亮证亮码”、检查结果记录与反馈、结果公示等有关程序要求。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检查对象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
《程序规定》还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查人员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此外,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原因确需实施现场检查的,不受年度频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