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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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新闻三秒区

《承诺的1万元购车补贴迟迟未到账》后续

员工离职了承诺就作废?

记者 黄珊 卢师慧

3月23日,本报刊发《市民质疑小鹏汽车东阳白云店诱导消费 承诺的1万元购车补贴迟迟未到账》一文,报道了市民董先生在购买小鹏汽车时遭遇销售人员承诺的补贴无法兑现,门店却以“销售人员个人行为”为由拒绝履约。报道刊发后,引起广泛关注。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及专业律师,就责任界定及消费者如何维权作进一步解读。

对于董先生的遭遇,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负责人表示,接到相关投诉后,他们已第一时间到门店了解情况。该负责人坦言,在此类消费纠纷中,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调解职能。

针对董先生购车过程中遭遇的补贴兑现纠纷,以及店方“销售人员个人沟通问题,店里没责任”的说法,金华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泽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销售人员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门店承担。

金泽表示,消费者在4S店购车,是与其所属的汽车销售公司(即门店)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与销售人员个人。销售人员作为门店的员工,其在工作期间、为促成交易而向消费者作出的关于价格、补贴、赠品等承诺,通常被认定为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金泽强调,销售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其法律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门店不能以“员工已离职”或“是个人行为”为由,逃避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浙江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瑜进一步补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销售人员与董先生沟通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只要能证明其作出了关于1.7万元补贴的承诺,这些口头承诺也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门店具有法律约束力。

针对本次事件中销售人员未为董先生申请相关补贴的情况,高瑜认为,销售人员未如实告知补贴申领条件或未及时申请,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销售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董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金泽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务必将销售人员的承诺,特别是关于价格、补贴、赠品等优惠条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下来,尽可能要求将所有承诺的优惠条款明确写入购车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先与门店、厂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12315热线投诉;若仍无法解决,可根据手中掌握的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