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202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本报消息(记者 叶骏)昨日,市教育局发布202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小学与初中招生对象和范围、执行“公民同招”政策、规范学校录取程序、推进新生“长幼随学”政策、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作了明确。
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生入学对象为2026年小学毕业学生。公办学校按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原“公参民”学校(包括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的学校,结合区域学校布局情况、校际均衡等因素,“一校一策”研制学(片)区划分方案,积极有序平稳推进,成熟一个划定一个。在审批地招不足且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审核同意,可适当跨县(市、区)补招非随迁子女。
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民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登记、报名、录取、结果公布等全流程,均在“浙里办—学在金华—入学通”招生录取平台进行。
公办学校报名条件为学区内“有房有户”“有户无房”“有房无户”,以及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父母一方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符合民办学校审批地范围的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不动产权证、参加当地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4个条件之一的,即可参加当地民办学校入学报名。
民办学校(原“公参民”转为公办处于招生过渡期的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派位摇号录取。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制度,不得以家长缴纳社保情况等作为随迁子女入学的前置条件,依法保障持有我市各级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同城化待遇,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2026年,为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随迁子女100%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
积极推行义务教育新生“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切实解决多孩家庭接送孩子不便的困难。
市教育局表示,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登记学籍,一律不予办理学籍迁移;严格执行浙江省学籍迁移规定,在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推进“阳光分班”;开展常态化“控辍保学”工作;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纪问责;推进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