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13日 

金华日报 数字报纸


第04版:专版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项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水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删去第十条。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去第一款。

(七)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等补偿为辅”。

(十)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中的“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二、对《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修改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督促”修改为“组织、协调、督促”。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环境的监测、评估和运维机构”修改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修改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五)删去第十三条。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其中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修改为“排放控制系统”。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污染控制装置”修改为“排放控制系统”,第四款中的“处五千元罚款”修改为“处每辆五千元罚款”。

(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百元罚款”。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类型”“时间”。

删去第二款。

(十)删去第十九条。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定期”。

(十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三、对《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中的“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修改为“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

(三)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修改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

(四)删去第十九条。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需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辆,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可利用物回收网点,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最大化。”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等措施,防止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修改为“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一款。

(八)删去第二十五条。

(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台账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未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分类标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删去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