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救不救”不应该是一道选择题
——永康三场救援背后的道德答案
□陈浩洋 许健楠
近日,“扶不扶”话题再度引发热议,既有对善意与风险的权衡,也有对人心冷暖的考量。个别的极端案例,一度让不少人“想扶不敢扶、想救不敢救”。然而,近期发生在永康的三场救援,给出了另一种答案:当生命遇险,“扶不扶”“救不救”不该是一道让人反复掂量的选择题。
7月5日,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村,一名2岁男童不慎落水,86岁的潘子芳老人没有迟疑,纵身跃入池塘,奋力将孩子托举上岸,自己却一度体力透支,事后老人只说“孩子没事就好”。9月5日,古山镇与芝英镇交界处,一辆轿车冲入池塘,车内老人被困。骆访第一个跳入水中,举石破窗;鲍江春抄起铁棍从侧翼协助;骆广仁、骆荣荣、吴绍春也纷纷下水。五个人、十只手,死死托住不断下沉的车身,为老人从后窗逃生抢下每一秒。9月6日,在芝英镇胡堰街村,一名男童失足落水,抓住塘边安全绳大声呼救。路过的女学生唐跃莲放下书本,一把将孩子拉上岸,只说了句“不用谢”便转身离去,连父母和老师都不知道她的这段救人经历。
三场救援,施救者从八旬长者到青春学子,从普通村民到工厂工人,年龄职业不同,却有一个共同点:没有犹豫。不是因为不知道风险,而是因为心里有比风险更重的东西——生命。
那么,本该是本能的选择,何以一度让人反复掂量?追根溯源,无非三样东西:怕被误解、怕担责任、怕好心没好报。今天,这三重顾虑正在获得制度性回应。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被称为“好人条款”,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从立法上为施救者兜底,让英雄受损有弥补、流血不寒心。制度层面,永康市见义勇为工作小组办公室专程赶到金古泉村,为潘子芳老人送上见义勇为确认证书和奖金;各地见义勇为条例相继落地,从奖励到医疗救助、就业帮扶,形成全链条保障。社会层面,获救老人家属一一找到五位救命恩人表示感谢,基层组织快速响应,向善力量相互激荡。个人勇敢、组织响应、公共防范、感恩回馈环环相扣,法律为好人兜底,制度为善行护航,社会为义举撑腰,构成一个完整的道德生态。
这三场救援不只是三个感人的故事,也是公民道德建设成效的生动注脚。从“扶不扶”的迟疑,到“我先上”的果敢,变化背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持续浸润,是法治与德治的双轮驱动,是“好人好报”导向在全社会的落地生根。当86岁的老人为救孩子纵身入水,当五位村民在水中托起一辆轿车,当女学生放下书本伸出手的那一刻,我们看到的不只是个体的勇敢,更是多年来公民道德建设久久为功、春风化雨的结果:崇德向善,正在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见义勇为,正在从少数人的壮举变成多数人的习惯。
“扶不扶”“救不救”不应该是一道选择题,而应是一道写在人心、托于制度、成于社会的必答题。让“该出手时就出手”成为社会共识,让“好人好报”成为普遍现实。当越来越多的平凡人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当“不用谢”与“孩子没事就好”成为最常听到的回答,那便是公民道德建设最动人的成效,也是社会文明最鲜明的底色。
金报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