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 沦为电诈帮凶
本报消息(通讯员 沈楠)近年来,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频发,大量的诈骗、赌博资金通过各类银行卡转移或取现,一些人以为自己只是提供银行卡帮着收款,并没有参与诈骗或赌博,便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区。近日,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秋滨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查处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9月初,该所接到反诈预警,辖区居民王某疑似向诈骗账户转账10万元,社区民警李士锋、辅警王根清立即联系王某开展电话劝阻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随后上门开展一对一劝阻。
面对民警劝阻,王某表示,自己这张转账的银行卡大学时就已经丢失了,多年不使用,自己并未操作转账。为防止王某上当受骗,民警与他再三沟通,随后王某出示了相关账号绑定记录及转账记录,并未发现使用情况。
“丢失这么久为什么没有去银行挂失?你是否有将该卡借给同学或其他人使用?”民警李士锋察觉到不对劲。但王某称忘记了,并表示会前往银行挂失。
李士锋告知王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个人账户。王某明确表示不会出借银行卡,并签署防诈骗承诺书。
然而,9月下旬,秋滨派出所再次接到反诈预警,显示王某名下的银行卡向诈骗账户转账7次。在民警的多次询问下,王某终于交代了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行为。
据王某交代,8月下旬,他在网上寻找兼职,有人联系他,称只需要出借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王某便将自己名下的储蓄卡及绑定的电话卡以100元一天的价格租借给他人使用,这张银行卡成了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在进行多笔交易后,王某的银行卡因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冻结,对方失联,卡内涉案流水达11万余元。
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