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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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新闻三秒区

部门提醒:购车时应主动了解商品的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

记者 卢师慧 黄珊 文/摄

近日,东阳市民杨女士致电市新闻传媒中心热线83186666反映,她在东阳德奥汽车4S店购车时遭遇了一起消费纠纷。支付1万元定金订购新车,她在提车验车时发现,车辆生产出厂已15个月。杨女士表示,购车时销售并未告知这一情况,她要求更换近期生产的车辆,但4S店无法找到一年内生产的同颜色车辆,她希望4S店退还定金。

投诉

提车发现车辆出厂已超一年

“我订购的是新车,没想到验车时才发现是出厂一年多的车。”杨女士告诉记者,7月12日,她看中了一辆奥迪灰色A5时尚动感型轿车,并向4S店支付了1万元定金。

7月14日,销售人员提前告知她,进口车出厂日期基本都在一年左右,不像国产车大概为6个月。杨女士明确表示,一年可以接受,太长时间则不行。

7月18日提车验车时,杨女士发现车辆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出厂已15个月。她当即表示无法接受,并拒绝收车。

杨女士强调,购车过程中,销售顾问从未告知该车辆的生产日期情况。她认为,4S店应当提供近期生产的车辆,因此要求更换。但4S店表示,无法找到一年内生产的同颜色车辆。

此后,杨女士曾向12345投诉,东阳市有关部门也出面协调。经过协调,4S店明确表示不能退还定金,但出具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更换同款车型的黑色车辆;二是加价两万多元选购灰色同款车型的升级版。

“这两种方案我都无法接受。”杨女士表示,她坚持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

4S店

法律层面并无“库存车”说法

针对杨女士的投诉,记者来到东阳德奥汽车4S店。接待杨女士的销售顾问谢先生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谢先生解释,该款奥迪车型为德国原装进口,在杨女士下订单后,门店与厂家对接发现无今年生产的车辆,需要从外部调车。“当时我们已经第一时间与杨女士沟通,杨女士表示能接受一年生产的车辆。”

“法律层面并无‘库存车’的明确说法。”谢先生强调,经过检测合格的车辆均属于新车,且当时已为杨女士提供了价格优惠。他补充道:“沟通期间,杨女士曾答应前来提车,后续不知为何又反悔了。”

对于杨女士的退款要求,该店销售经理表示,4S店并未违约,无法退还这1万元定金。店方已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包括更换同款车型的黑色车辆、加价选购升级版灰色车型,或赠送车辆保养服务,但均被杨女士拒绝。

部门

购车时应主动了解相关信息

金华车三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售卖国产库存新车,针对“库存车”相关情况,记者咨询了该店负责人陈德潭。

据陈德潭介绍,“库存车”是汽车销售行业中常用的术语,主要指出厂后存放时间较长的车辆。行业对库存车的认定标准因车而异:国产车出厂后超过三个月未售出即被视为库存车,合资车超过半年为库存车,而进口车因需经过运输、报关等环节,通常存放超过一年才会被认定为库存车。

“长期存放的车辆可能存在某些潜在问题。”陈德潭解释,“例如轮胎可能因长期静止停放而出现失圆或老化,电瓶容易耗尽电量,车内的各种油液也可能发生氧化变质等。”他建议消费者可通过查看车辆铭牌、玻璃日期和轮胎生产日期来判断车辆的存放时间。

东阳国际汽车城矛盾调解中心主任史学军则从购车合同角度给出建议。他表示,日常接待的购车纠纷中,订(定)金相关案例最为常见。“从法律角度而言,‘定金’确实不予退还。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合同中尽量选择‘订金’或‘意向金’表述,此类款项可随时退还。”史学军提醒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需特别注意款项性质,一定要注明车辆型号、车辆价格、车辆出厂年份、提车时间等。若消费者需办理按揭贷款购车,务必提前明确利息与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且按揭还款时间尽量不要超过两年,避免后续产生额外经济负担。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询问车辆生产日期等信息时,4S店有义务如实告知。该负责人建议,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应主动了解商品的生产日期、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并可要求4S店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消费者在购车时应仔细审阅合同条款,若发生消费纠纷,应注意保存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记者手记

在汽车消费领域,“库存车”虽无明确的法律定义,却在行业实践中有着清晰的共识。金华市汽车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内通常将出厂超过6个月的车辆视为库存车。当商家销售此类车辆时,有责任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若无法找到符合消费者指定生产日期要求的车辆,商家理应给予适当的让利优惠,或在协商不成时予以退款处理,这既是诚信经营的体现,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尊重。

回顾此次纠纷,核心矛盾聚焦于“信息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在此事件中,车辆出厂已超一年的关键信息,无论是在杨女士支付定金前,还是在后续沟通过程中,都未能被清晰、无歧义地确认和告知,致使消费者在提车时才直面现实,陷入了被动

此次纠纷不仅为消费者敲响了警钟,也提醒经营者,诚信是立业之本。主动披露商品信息,特别是可能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库存”状态,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建立信任、避免纠纷的明智之举。在无法满足消费者核心诉求时,积极协商、公平解决方案,远比固守格式条款更能展现品牌的担当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