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查处3起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
记者 季俊磊
10月以来,兰溪市公安局连续查处3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共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060余箱。
首起案件发生在10月15日下午。上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随即开展走访摸排、视频溯源,层层梳理活动轨迹,精准锁定上华街道村民余某,并迅速联动治安大队制定查处方案开展突击行动,现场查获烟花爆竹200余箱,及时消除一处重大安全隐患。
同一天晚间,马涧派出所民警又在日常巡查中有了发现。辖区一超市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现场堆放混乱、未落实防火防爆措施,民警当场查获24箱烟花爆竹并固定相关证据。违法行为人胡某于10月初从非法渠道购入这批烟花爆竹,一部分存放在该超市仓库,另一部分存放在另一处偏僻仓库,民警随即赶往该处又查获36箱。胡某此前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此次系再次违法。
3天后,更为隐蔽的一处窝点也被查获。10月18日下午,兰溪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在常态化巡防中发现某废弃公墓旁一处老旧平房位置隐蔽、门窗紧闭。民警透过窗户查看,发现屋内堆放大量纸箱,疑似烟花爆竹。经现场检查,房内共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800余箱,堆放密集、房屋老旧密闭,不具备安全条件。民警迅速联系屋主核查,锁定违法行为人柳某。柳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这些易燃易爆物品均堆放在完全不具备防火防爆条件的场所,一旦遇火源、高温或静电,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案民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广大经营者,烟花爆竹经营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从合法渠道进货,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规范储存。已违规囤货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清理整改,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