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两个多月亏7000多元”
租车专跑货运却遇口头承诺落空
记者 黄珊 卢师慧
近日,市民祝先生致电市新闻传媒中心热线83186666反映,他在义乌知即行(金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租赁新能源货车从事货运时,发现车辆不符合预期,于是提出解约,但被告知提前退租需承担175元/天的车辆空置成本,直至车辆再次对外出租。对此,祝先生并不认可。
祝先生称,8月18日,他先到门店现场了解租金、管理费等费用,随后交纳5000元定金并签署合同。签约时,他没有看到实车。提车当天,他发现车辆较旧,当即提出不想要这辆车,询问能否换车,或者解除合同。门店工作人员让他“先干着,再看看换车”,并称5000元定金不退。
祝先生称,车辆标称续航210公里,实际空载仅能行驶140—150公里,载货后续航还会进一步下降,难以满足长途接单的营运需求。从提车运营到提出解约的两个多月里,他已亏损7000余元。
祝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双方签署的《车辆租赁合同》。合同显示,出租方为知即行(金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为祝先生,租赁标的为一台灰色远程新能源货车。合同载明租期27期,总租金26680元,租金按周支付,每期连同其他成本共需支付1015元。祝先生介绍,折算下来每月租金约4500元,另有半年5000元的综合服务费,商家当初承诺该笔费用包含车辆维修。
“月租金、分摊的综合服务费,以及每个月3000多元的充电费,固定经营开支压力很大。”祝先生说,保险规则同样令他心存顾虑。车辆由出租方统一购买营运保险,2000元以内的事故损失需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超过2000元的,通过保险理赔,承租方仍需承担2000元费用。
不仅如此,祝先生表示,车辆续航达不到预期,跑单很难赚钱,想退车脱身,对方却提出一天要支付175元空置费,一直付到车辆重新租出去。这让他更加难以接受。
11月4日,记者来到位于义乌市西城路的公司门店,看到门头标注“知行车队司机服务中心”,玻璃橱窗张贴着司机招募海报,面向持有C1驾驶证的人群招募货运司机,并罗列了金华、义乌往返杭州、宁波、温州等多条货运线路。门店外场地上停放着多辆待出租的新能源平板小货车,正是该公司对外投放的营运车辆。
门店负责人熊女士称,租赁合同由双方自愿签署,签约前相关条款均已向祝先生告知。
针对“口头承诺换车”,熊女士表示,换车只是沟通时的协商意向,并未写入书面合同,不能作为需要履行的约定。对于续航争议,她认为,新能源货车续航会受载重、气温、驾驶习惯等多重客观因素影响,出现续航波动属于行业正常现象,不能等同于车辆质量问题。“祝先生主要跑长途业务,门店也很难匹配完全满足其个人需求的车辆。”
熊女士表示,承租方提前解约造成车辆空置期,由此带来的空置损耗理应由违约方承担。门店主要为货运司机提供租车、接单技巧指导等就业配套服务,现有90余名合作司机,大部分司机能够实现盈利,收入高低与司机自身出勤、接单方式密切相关。她说,祝先生跑车期间单日可做到六七百元运费收入,后续祝先生自行在外购置车辆,双方矛盾由此产生。对于事故保险赔付的相关约定,熊女士强调,交车时已向每一位司机当面说明,相关内容也体现在交车单据上。
记者就“签约前未实地验车,口头换车承诺未落实到书面”“车辆标称续航与实际续航存在差距,是否影响正常货运经营”“承租方承担空置费直至车辆转租”等问题,咨询了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力。
王力表示,此类纠纷争议通常集中在口头承诺的效力、车辆状况是否符合约定、退租费用如何计算三方面。关于“先干着、再看看换车”的口头承诺,王力认为,法律不排斥口头形式,口头约定也可能构成合同内容。但承诺并未写入合同且出租方已经否认,祝先生作为承租人已持续用车两个多月,可能被认定为已实际履行并接受该车辆。
关于续航“标称210公里、实际140至150公里”,王力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若续航影响正常营运、致合同目的落空,可请求减租直至解除合同。而关于“提前退租按175元/天计至车辆再出租”,其认为,该条款系出租方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175元/天折合月费逾5000元,高于月租金且无期限上限,涉嫌不合理加重承租人责任,可请求调减。依据相关减损规则,出租方亦有义务积极再出租以防损失扩大,若未采取适当措施,出租方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王力提醒,此类纠纷预防重于救济,双方宜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对续航、保底收入明确口径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