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投诉数量大幅增长
从消费投诉热点看维权新风向
记者 徐枫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保委都要发布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和10大维权案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层次、水平的提高,消费投诉、维权的内容呈现明显变化。记者发现,从投诉内容来看,个人信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侵权新情形,消费者维权诉求在悄然升级,内涵也日益丰富。
关键词一:个人信息保护
舒女士在永康市某服装店办理会员卡,店员在电脑中录入了舒女士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并以舒女士手机号码为卡号。根据相关约定,会员生日当天,到店消费一次,可享受6.8折优惠。舒女士生日当天,发现会员卡被人使用,手机短信显示多出406分消费积分。到店查询,发现是店员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她的会员卡给其他顾客消费打折。舒女士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经永康市消保委调解,服装店经营者向舒女士道歉,承诺对店员加强管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案例,即侵害了舒女士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和有关财产权益。
关键词二:未成年人消费
近年来,未成年人消费维权重点呈现新变化,主要涉及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购买盲盒、未经监护人同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
婺城区13周岁的小叶,父母均在外地工作,平时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去年10月至12月,小叶以支付学习资料费为由,用奶奶的手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在某文具店购买玩具盲盒、零食饮料等,共消费9000余元,另赊帐1800元。奶奶发现后,要求文具店店主退款未果,于是向婺城区消保委求助。
经婺城区消保委调解,文具店店主同意退还小叶用于购买盲盒的费用6000元,并放弃收取1800元欠款,双方达成和解。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婺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案例中小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营者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销售盲盒。
关键词三:老年人现金支付
如今智能手机越来越普及,但不少老年人不会使用手机支付,日常消费习惯现金支付,经常会遇到找零找不开的尴尬。
去年3月,武义县刘大妈在当地某超市购买金针菇,称重显示0.356公斤,金针菇标价为每公斤9.98元,计费3.55元。刘大妈用现金支付,超市收银员“反向抹零”收取刘大妈3.6元。被多收5分钱,刘大妈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武义县消保委投诉。经武义县消保委调解,超市经营者退回多收款项,并道歉,取得了刘大妈的谅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武义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经营者“反向抹零”这一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少老年消费者表示,平时消费虽然没有碰到拒收现金的情况,但商家在找零时,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他们希望现金支付也能和手机支付一样便捷。对此,市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可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同时还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咨询热线电话12363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据了解,随着消费者需求日益多元化,消费领域不断涌现新业态、新方式、新变化,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消费维权途径的便捷化,让消费投诉呈现逐年激增趋势。
据市消保委秘书处工作人员介绍,2023年,全市消保委系统着力畅通投诉渠道,积极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全流程提升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效能,建立“共享法庭”24个,成功化解消费纠纷34件,挽回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