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12月31日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华两头乌猪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促进金华两头乌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华两头乌猪保护传承、产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金华两头乌猪(以下简称金华两头乌),是指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金华猪”,原产于金衢盆地,头颈部和臀尾部为黑色,其余部分为白色,在黑白相交处有黑皮白毛“晕”带,具有性成熟早、繁殖力高、耐粗饲料、皮薄骨细、肉质细嫩等特性的珍稀地方猪种,是制作金华火腿的优质原料。
第三条 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保护利用、品牌引领、产业融合、生态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产业融合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全产业链发展扶持政策。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金华两头乌产品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供销、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生猪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金华两头乌肉质评价、市场研究分析、品牌推广、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重点场所等,宣传和推广金华两头乌。
支持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金华两头乌历史文化等公益宣传,提升金华两头乌的美誉度、知名度。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活体保种和遗传材料保存相结合的保种制度,明确保种类别、保种责任、保护期限、经费保障等内容。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种质资源库,定期采集和更新遗传材料,保障种质资源安全。
第九条 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金华两头乌保种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保种计划,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以转让、遗弃、销毁等方式处理受保护的金华两头乌遗传资源。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良种繁育和推广体系,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种业企业采用基因测序、编辑等生物育种技术,选育金华两头乌新品种、新品系。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应当以金华两头乌及其二元猪、三元猪的后腿为原料,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传统工艺及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保证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的品质。
依法取得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金华两头乌产业布局,强化产业协同,推动产业集聚,打造集科技研发、精深加工、冷链物流、产品展销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平台。
支持金华两头乌生产经营者应用智能化设施设备,建立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精深加工生产线,提高生产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殖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规范化生态化养殖,推广农牧循环、圈放结合等养殖模式,鼓励异地养殖,推动金华两头乌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及其二元猪、三元猪分类标识制度,识别信息贯穿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全流程。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发以金华两头乌为原料的鲜肉制品、预制菜品、休闲食品等,推动产品精深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金华两头乌菜系以及食品加工标准,组织开展厨艺大赛、美食文化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 支持生产经营者构建金华两头乌生鲜冷链物流配送体系,支持依托专业市场、影视文化等资源优势,开设专卖店、展示体验馆,发展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十八条 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省畜牧业数字化应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构建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溯源体系,实现从养殖到餐桌全流程信息闭环管理。
金华两头乌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将金华两头乌产品来源、类别、检验检疫等信息录入省畜牧业数字化应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并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金华两头乌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利用,推动金华两头乌产业与休闲观光、餐饮康养、研学教育、文化展示深度融合,传播金华两头乌文化。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用地方式保障金华两头乌产业用地需求,支持利用荒山、荒地发展金华两头乌养殖,推广立体养殖模式,提高用地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金华两头乌产业基金或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保种育种、生态养殖、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冷链物流、品牌保护等,推动金华两头乌全产业链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产业人才引育机制,支持生产经营者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深化产学研合作,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金华两头乌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华两头乌畜牧业信贷支持,创新金华两头乌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发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金华两头乌活体抵押等贷款品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金华两头乌特色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涉及的鼓励和支持性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享受市、县(市、区)财政支持的金华两头乌保种单位,擅自以转让、遗弃、销毁等方式处理受保护的金华两头乌遗传资源,造成遗传资源损失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者未如实提供追溯信息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