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05日 

金华日报 数字报纸


第05版:新闻三秒区

1月1日起“遛狗不系牵引绳违法”

养犬人,知不知新规红线?

[浙江新闻名专栏]

记者 徐枫 文/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在国家层面为养犬行为划出更明确的红线,遛狗不拴绳将从违规行为正式升级为违法行为,不拴绳致使狗伤害他人,情节较重者最高可处十日拘留。近日,记者走访发现,仍有很多养犬人并不了解这一新规。

遛狗不系牵引绳仍较常见

上月26日下午3时许,记者途经市区市民广场,看到两名妇女遛狗,所遛的是小型犬,两人均未系牵引绳。

据市民反映,市区公园、广场早晚时分时常看到遛狗现象,多数市民拴绳牵狗,但仍有人遛狗不系牵引绳,其中有人遛的还是大型犬。这种大狗在散步的人群中、草地上穿行,看了让人心存畏惧。“这样不拴绳遛狗安全吗?”对于这一质问,养狗者反驳:“我的狗很温驯,很听话,不会咬人,怎么不安全?”

“我们小区养狗的居民较多,在小区里散步,尤其是带着孩子的时候,最担心有狗突然跑过来吓着小孩。”市民施女士说,“别人养狗我没意见,但不能影响他人,现在遛狗不系牵引绳法律要严管了,希望能管到位。”

全市养狗知多少?记者从市畜牧农机发展中心获悉,截至目前,今年全市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只超13万只。

近年来,伴随养犬人群增多,犬只数量不断攀升,不按规定遛犬、犬只伤人等问题频发。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因遛狗不系牵引绳引发纠纷而报警的事件并不鲜见。

记者采访时,有小区保洁人员说,养狗的业主经常在地下车库遛狗,狗大便乱拉,养狗者也不清理,有时还放任狗在电梯里大小便。对小区居民不文明养狗现象,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很无奈:物业没有执法权,遇到有人不拴绳遛狗等行为,只能进行提醒、劝阻,劝导效果有限,要是业主不配合,他们也没有办法。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养犬的核心变化是:一、处罚力度大幅提升,除了明确将遛狗不拴绳纳入法律处罚范围,养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犬只吠叫扰民、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经警告后不改正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00元至500元提升至1000元以下;二、新增拘留处罚措施,驱使动物伤人将面临“拘留+罚款”的双重处罚。此外,还明确了两类新增处罚情形: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经警告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人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未采取安全措施(不牵绳、不戴嘴套等)致使动物伤人的,同样可处5日至10日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随机采访部分养狗市民,有人表示已了解“遛狗不拴绳违法”相关信息,但也有人表示“没有听说”。

养犬必须树立法律意识

事实上,自2018年12月31日起,我市即已施行《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九条明确,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残疾人饲养服务犬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2019年6月1日实施的《金华市烈性犬名录和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标准》进一步规定,全市禁止饲养21种烈性犬种(不论大小)。该规定第十条明确,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然而,作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如德国牧羊犬(狼狗),饲养者不乏其人。市区二环内建成区属重点管理区,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的规定,并未得到严格遵守。

近些年,尽管各地政府出台了养犬相关管理条例,养犬需登记、遛狗应拴狗绳等都是管理条例“标配”,可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养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的情况仍普遍存在,路人被咬伤事件时有发生。据分析,养犬管理之所以难,原因一方面在于职责边界不够清晰,部门之间协同不足,面对违规养犬行为,执法查处、收容安置等环节尚未形成治理闭环;另一方面,执法力量和配套措施相对不足,难以有效覆盖点多、分散、随机性强的违规行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正认为,此前,饲养烈性犬、不拴绳遛狗致他人受伤,只要不是故意驱使动物伤人,在伤害后果没有达到可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此类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赔偿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这样不足以对动物饲养者产生威慑。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者约束其所饲养犬只的注意、防范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提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了动物饲养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减少狗伤人事件的发生,有效保障了公共安全。

养犬行为从文明倡导全面转向法律约束,文明养狗已不是仅仅靠道德自律,而是养狗人应尽的法律义务。

市民刘先生认为,养狗不是私事,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法律问题,养犬人必须树立法律意识,遛狗时自觉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绳,遇老人、小孩、孕妇主动避让,不得放任犬只吠叫扰民,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商场等禁入场所(导盲犬等工作犬除外)……合法合规养犬,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