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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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时评

“鹅腿阿姨”卖鸭腿:烟火气不能跨越法律底线

◎潮新闻评论员 项向荣

近日,曾在北大、清华等高校门口颇受欢迎的“鹅腿阿姨”陷入舆论风波。她被国贸上班族举报后公开承认,自己以16元价格售卖的实际上是鸭腿。面对质疑,阿姨在群公告中辩称:“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而一些吃了多年的学生则表示“好吃就行”,甚至调侃“鹅腿是艺名,鸭腿是本名”。

“鹅腿阿姨”这个称呼,确实带有一定民间自发的昵称色彩。但当她本人以此名号长期经营,便不再是单纯的绰号,而是一种对商品属性的明示或者暗示。早年或许真有过鹅腿,后来换成鸭腿,但招牌没改,话术没改,团购页面从“鹅腿”悄悄改成“辣腿”,名字擦掉了,暗示却留着,这已经不是称呼惯性,却可能是利用信息差的有意维持。消费者支付16元买鹅腿,获得的却是成本更低的鸭腿。即便口味不差,甚至受到欢迎,也不能改变“以鸭充鹅”这一事实上的误导。

年轻人的宽容心态值得赞赏,他们花十几块钱买的,或许是“阿姨”称呼背后的亲切感,但商业诚信不能建立在“亲切感”基础上。鹅腿与鸭腿之间的区别,并不只是名字的浪漫化处理,而是涉及消费者知情权与交易诚信的核心问题。如果“以鸭充鹅”可以因为味道好而被原谅,那么“以猪肉充牛肉”“以养殖鱼充野生鱼”是否也可以如法炮制?“鹅腿阿姨”卖鸭腿的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律师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然,“鹅腿阿姨”问题的产生可能是源自长期经营中形成的惯性误区:叫习惯了,改不过来了,甚至把“鹅腿阿姨”当成一个品牌称呼。但法律不区分“恶意”与“习惯”,只区分真实与虚假,有没有事先说明自己卖的是鸭腿还是鹅腿是问题的关键。而这一旦被正式举报,不仅面临民事赔偿风险,还可能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搜索近年报道得知,“鹅腿阿姨”深受学生喜爱,当年清华北大学生争抢着留住“鹅腿阿姨”的报道上过热搜。她的摊位前常常排起长队,2024年还被北大请去作励志讲座,是高校周边难得的人情味和烟火气的象征。这种情感联结弥足珍贵,但只因珍贵,更应当珍惜和维护。同时法律规定并非冷冰冰的条文,只要经营者知错就改,确保对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的底线保障,仍是好商家。阿姨完全可以在保留美味和经营模式的前提下,诚实标注产品名称,例如“秘制烤鸭腿”,并适当调整定价或说明与鹅腿的区别。只要口味不变、服务真诚,学生们仍然会欢迎。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真实标注商品成分和名称,是最基本的底线,“鹅腿阿姨”的烟火气再浓,也不能跨越法律这条底线。一个寻常小贩可以被原谅“一直这么叫”的粗糙,但不能被原谅在享受了流量造神、商标注册等红利之后,仍然用此来搪塞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其在群公告中辩解“不存在欺诈”,不如坦然改正:承认过去的不规范操作,向消费者说明情况,调整菜单和宣传内容。这并不会毁掉十几年积累的口碑,反而会让这份烟火气更加纯净、更加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