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应急管理局解读 制度创新与重点内容
记者 张海滨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份与生态安全、野外用火密切相关的《条例》,12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内容和重点进行了解读。
夯实责任落实
强化源头治理
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条例》在延续“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基础上,融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核心导向。明确“城市市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调整。《条例》明确指挥部职责在原有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基础上,增加“督促”职能,推动指挥部从议事协调机构向更具实效的指挥实体转变。从行政法规上明确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突出“属地为主”责任。《条例》规定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属地为主被确定为关键原则,增加政府森林防灭火责任,明确规定防火期和高火险期、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排查通知书、发布禁火令、防火大检查、火场看守等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
完善工作机制
提升预防能力
部门协作机制优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防灭火工作,建立更清晰的部门协作机制,实现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的协同联动。
科学调整森林火灾分级标准。《条例》明确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的定义,首次规定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的下限为0.067公顷,并明确发生在灌木林地、疏林地等特定林地且未造成林木受害或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亩,且无人员死亡、重伤的,不再统计为火灾。
强化火情信息报送。《条例》明确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火情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五种情况,相比原《条例》的八种情况描述更加简洁清晰、便于执行。
创新灾害处置机制。《条例》首次将灾后处置纳入法律框架,建立完整的灾后评估和人员保障机制。规定了火灾调查评估、统计等制度,明确扑救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优待和补贴补助。
强化应急指挥
创新保障措施
强化专业指挥。《条例》规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置专业指挥,将“科学扑救”“安全高效”列为扑救原则,强调保障扑救人员安全。明确前线指挥部、各类队伍的建设标准和职责分工,突出了安全扑救的理念。
强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指挥。为统一火场指挥,避免多头指挥,《条例》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扑救任务时,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并负责专业指挥。
监测预警智能化。《条例》明确森林火险分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要求提升森林防灭火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整合、完善火灾监测预警、预防管理、指挥通信等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将大幅提升火灾早期发现能力。
坚持违法必究。《条例》增加必须开展预案演练的要求,并将其列为问责条款首项。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后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在火灾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防火规定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个人罚款上限从5000元提高至20000元,单位罚款上限从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有效增强法律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