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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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新闻三秒区

这处人行道停车位常被商家占用

回应:执法部门已进行整治

记者 张海滨

公共停车泊位是城市公共资源,但有的临街商铺为方便自身经营,在门前公共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摆放物品,甚至在经营时段搭建简易棚。近日,家住金东区傅村镇的贾先生致电12345(88900000)热线反映此事。

贾先生所在小区毗邻金东区傅村镇法华街与常春路交叉口,小区外面的人行道上有公共停车位,但是不少停车位经常被商家占用。

记者在现场看到,有的餐饮商家在公共停车位上搭着简易棚,棚下摆着桌椅;有的商家将移动货架摆在公共停车位上,上面挂着各种扫帚和清扫工具;还有商家将公共停车位当成了电动自行车摆卖场……法华街位于傅村镇与鞋塘镇的交界处,一直较为繁华,尤其是法华街与常春路交叉口路段有夜市,可谓寸土寸金,在停车位上搭一个棚,下面就能多摆几张桌子,相当于扩大了店面。

接到投诉后,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傅村中队组织队员对该路段占用公共停车位现象进行了整治。

“人行道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要保障其规范流动使用。”执法队员对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商家逐一进行普法教育,明确告知擅自设置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并责令他们立即清理占位物品,恢复泊位正常使用,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部门提醒,《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